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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2-10  浏览次数:2023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以下五种形式: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根据作案价值不同,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对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的,除赔偿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对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漫骂、威胁、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而引起打架事端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酗酒后打人、打群架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持械打人,行凶报复,策划、唆使他人打架,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未造成人员受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受伤,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目击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工的,未造成教工受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限期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制作或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在校内外喝酒、吸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旷课现象,且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已受到警告处分,继续旷课累计3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连续旷课两周按照《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规定,作退学处理。

(四)累计15次不参加早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因不参加早操已受到警告处分,继续不参加早操累计10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在学生考勤、综合测评、评优评奖以及各项竞赛活动中有舞弊现象的学生或学生干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试卷或通过夹带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互换试卷,给予双方记过处分;

(三)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经制止无效,监考老师有权责令其停止答卷,离开考场,并给予警告处分;

(四)不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出言不逊,顶撞老师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撕毁自己或他人试卷,或不听劝阻,执意将试卷带出考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依照《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学年内无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的,不能按期毕业。

第十七条  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无故不离校,如有违纪行为,仍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分,处分材料进入毕业生档案。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报批以及学生申诉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处分,须由班主任、所在系将其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系主任签名,以文件形式报学生处。上报材料包括处理意见、调查材料、本人检查及旁证材料等。由学生处提交院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院长签发公布。

(二)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由学院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处分决定》应分别在院、系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四)如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可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诉程序详见《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和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如果表现良好,可在半年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申请应交至所在系办公室。申请内容应包含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思想认识、自身表现以及今后的打算。

(二)系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以后,应为学生提供学院统一印制的《解除处分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解除处分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由班主任填写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学习情况以及各方面的表现情况,由班主任和所有任课教师填写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个人意见,由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主任签注意见,然后报学生处。

(四)由学生处提交院长工作会议讨论后,正式印发解除处分的相关文件,由分管院长签发并回复所在系及学生本人。

(五)《解除处分申请表》一份与《处分决定》一并进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留学生处存档,一份由所在系保存。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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