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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2-10  浏览次数:8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甘教财[2007]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甘肃省教育厅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出现,从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现象,无任何不道德、不文明的表现记载;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综合测评成绩列所在班级前5%,达到或者超过学院特等奖学金标准;

6、获得学院“三好学生标兵”或“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

7、担任学院或所在系、所在班级干部或所在宿舍舍长,并且发挥了显著作用。

8、积极参加学院特色文化活动,理解并积极践行校训和学院的办学理念。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六条  各系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系在校学生的总人数,以及学生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划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活动要在学院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评优评奖活动的基础上进行,学院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由各系根据学生处划分的名额推荐候选人,由学生处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和学生处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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