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
|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2-10 浏览次数: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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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教厅[2005]35号)、《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印发<甘肃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信联发[2007]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我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可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共同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四)已被我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我院在读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二、贷款的金额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不低于1000元。贷款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三、贷款的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一般为3年)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获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四、贷款的利率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五、管理流程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停发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被学院开除或退学的; (四)贷款学生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出国(出境)留学或定居的; (六)贷款学生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9日印发的《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兰职院[2007]86号)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