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学生奖学金评定试行条例 |
|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2-10 浏览次数: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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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试行条例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教育部关于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试行条例。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连续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具有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均可参加评定。 第三条 奖励名额:每学年由学生处根据学院学生工作的实际统一下达评定推荐名额。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等级及标准 (一)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 (二)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 (三)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四)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道德品质优良,无无恶意拖欠学费及不文明现象。。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以及取消评优资格的处理。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及他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班级管理工作及公益活动。 (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六)积极参加学院特色文化活动,理解并积极践行校训和学院的办学理念。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的成绩标准: (一)特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5%; (二)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10%; (三)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15%; (四)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20%。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完成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五至八周。新生进校后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奖学金。 (二)各系每学年评定奖学金时应专门组成领导小组,在班级评定结束后对本系评定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生处审批。 (三)各系评定奖学金时以班为单位,在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对学生进行全面考评。评定结果应及时向学生公布。 (四)学生处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全院奖学金审批结果报请主管院长批准,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八条 奖学金经费来源:由财务处统一划拨。 第九条 其它奖学金,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资金设立的奖学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捐助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与意愿,与学院协商后评奖,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 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同学,均由学院发给院级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一)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思想道德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学生反应强烈者; (三)学年内功课考核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四)学年内受各种纪律处分者; (五)受到学院取消评优资格处理者; (六)本学期无故旷课达8学时者。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9日印发的《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试行条例》(兰职院[2007]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解释。 |